【第39期】未买保险应当这样处罚,原来很多理解都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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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期
👤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如何处罚?
1.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如何理解?是否为当事人自觉投保交强险时所需最终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数额(或保单中记录的金额)?
依照我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链接)的规定,我国实行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以交强险基础保险费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的乘积确定机动车投报人投保交强险的最终保险费,所以即使是同类或者同一类型的机动车保险费也可能根据机动车事故发生记录的不同,导致实际支付的交强险金额不同,而《道路交通安全法》之所以不规定明确的罚款数额,而是以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保险费为基数。这是因为,不同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安全性或者是危险性是不同的,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不一样。大型车辆的危险性大于小型车辆,运营车辆的事故发生率大于非运营车辆。
同时,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体现的是我国为提高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的奖励政策。保险公司为贯彻该奖励政策,以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历史理赔记录为基础选择何种浮动比率以确定其最终收取投报人保险费的具体数额,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合同关系的体现。该保险费数额的确定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职权审查的范围,亦因此不宜作为职能部门对有关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标准或依据。
所以,简单地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中保险费为基数进行处罚不具针对性和公平性,在交通违法处罚实际中难以把握甚至滋生腐败。对行政相对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道交法》第98条第1款规定“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应当根据《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调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08〕27号)(链接)文中所附《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附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附后)记载执行,如6座以下家庭自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基础保险费为950元,故应将950元认定为该种车型的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并对违法行为人处以19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绝大多数情况下,基础保险费数额大于最终保险费数额,以较大的数额作为处罚基数,有利于推动、鼓励责任人享受政策优惠,依法及时投保。责任人未依法投保的,不但会被处以保险费的二倍罚款,而且是未享受优惠数额相对较大的基础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2.当事人逾期未投保不足一年的,是否可以按天数折算罚款金额?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既然交强险设置的目的或功能是在机动车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时以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的方式保障受害人的基本权益,因此只要责任人1天未投保,保单1天未生效,保险责任1天未开始,该机动车发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时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切实的维护和保障。责任人只要存在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事实,无论其是延误了1天或1年,都是以侥幸之心罔顾他人权益的保障,其危害后果都是相同的,不存在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之分。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可见,法律强制交强险投保期为1年(投保后因故退保的另当别论),除特殊情形外,法律未允许投保人随意按天数或月份投保交强险。
由此,按其未投保交强险的实际天数或月份确定责任接受处罚没有客观依据。且法律未授予职能部门可视行政相对人的违法情节选择不同处罚幅度的自由裁量权。
3.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是否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中的车船税?
保单中的车船税只是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依法代收代缴的,并非交强险保费的一部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式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
(2008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车辆大类 | 序号 | 车辆明细分类 | 保费 |
一、家庭自用车 | 1 | 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 | 950 |
2 | 家庭自用汽车6座及以上 | 1100 | |
二、非营业客车 | 3 | 企业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 1000 |
4 | 企业非营业汽车6-10座 | 1130 | |
5 | 企业非营业汽车10-20座 | 1220 | |
6 | 企业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 | 1270 | |
7 | 机关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 950 | |
8 | 机关非营业汽车6-10座 | 1070 | |
9 | 机关非营业汽车10-20座 | 1140 | |
10 | 机关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 | 1320 | |
三、营业客车 | 11 | 营业出租租赁6座以下 | 1800 |
12 | 营业出租租赁6-10座 | 2360 | |
13 | 营业出租租赁10-20座 | 2400 | |
14 | 营业出租租赁20-36座 | 2560 | |
15 | 营业出租租赁36座以上 | 3530 | |
16 | 营业城市公交6-10座 | 2250 | |
17 | 营业城市公交10-20座 | 2520 | |
18 | 营业城市公交20-36座 | 3020 | |
19 | 营业城市公交36座以上 | 3140 | |
20 | 营业公路客运6-10座 | 2350 | |
21 | 营业公路客运10-20座 | 2620 | |
22 | 营业公路客运20-36座 | 3420 | |
23 | 营业公路客运36座以上 | 4690 | |
四、非营业货车 | 24 | 非营业货车2吨以下 | 1200 |
25 | 非营业货车2-5吨 | 1470 | |
26 | 非营业货车5-10吨 | 1650 | |
27 | 非营业货车10吨以上 | 2220 | |
五、营业货车 | 28 | 营业货车2吨以下 | 1850 |
29 | 营业货车2-5吨 | 3070 | |
30 | 营业货车5-10吨 | 3450 | |
31 | 营业货车10吨以上 | 4480 | |
六、特种车 | 32 | 特种车一 | 3710 |
33 | 特种车二 | 2430 | |
34 | 特种车三 | 1080 | |
35 | 特种车四 | 3980 | |
七、摩托车 | 36 | 摩托车50CC及以下 | 80 |
37 | 摩托车50CC-250CC(含) | 120 | |
38 | 摩托车250CC以上及侧三轮 | 400 | |
八、拖拉机 | 39 | 兼用型拖拉机14.7KW及以下 | 按保监产险〔2007〕53号实行地区差别费率 |
40 | 兼用型拖拉机14.7KW以上 | ||
41 | 运输型拖拉机14.7KW及以下 | ||
42 | 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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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Apr.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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